10月27日,中共前总理李克强突然去世,引发国内外热议,众多分析指向当前掌权者,疑为中共内部为争权而故意谋害。
纵观中共建政历史,其内部斗争非常残酷和暗黑。之前,毛泽东为保权力,整死众多中共高官;文革后,邓小平等人为了维护中共集团利益,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以建立「制度化」,「法制化」的名义,限制中共内部的血腥争斗。李克强之死表明中共穷途末路之时,已经突破此「制度化」内斗,重回毛时代「你死我活」的血腥争斗。
毛泽东被认为是中共党魁中最狡诈的,其斗争中方式之惨烈,手段之卑鄙,无人出其右。
1930年,在中共盘踞的苏区,毛泽东为了争取权力,大搞恐怖清洗——整肃「AB团」,几千名中共军队官兵和党团员及普通群众惨遭杀害。建政后,残酷的党内斗争仍然继续,毛泽东整死了刘少奇、彭德怀,包括邓小平在内的中共高层,都被毛泽东整得非常惨。
中共这种绞肉机式的邪恶体制,不仅残害死8千万中国无辜民众,中共党内党员也都没有安全感,无论职位多高,都可能在斗争中被整死。
文革后,邓小平等中共高层意识到,只有建立中共内部对权力的有限制约,才能避免中共在内斗中灭亡。于是,中共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提出「制度化」、「法制化」的改革。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宣称,「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1979年,中共人大通过了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从此以后,中共内部的权力斗争变成以反腐的名义、犯罪的名义,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进行。
在此过程中,为了维护中共高层特权,一直遵循被外界认为的「刑不上常委,死刑不上国级」的潜规则。只有周永康案被认为打破了第一项潜规则,因为周永康罪大恶极,恶事做尽,但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而薄熙来,涉嫌推翻现任领导人习近平,也只是判处无期徒刑。
在中共的刑法中,对于贪污和受贿的等职务犯罪的处罚,有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对贪污和受贿罪规定绝对死刑;到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规定了绝对死刑, 但是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废除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绝对死刑,改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法理,一国的刑罚配置模式可分为相对确定的刑罚和绝对确定的刑罚,相对确定的刑罚是指规定一个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如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绝对确定的刑罚是只规定一个确定的刑罚种类或者幅度,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如1997年刑法典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刑罚规定是「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绝对死刑的规定显示刑法制定者对于相关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分析认为,中共1997年刑法对于职务犯罪规定绝对死刑,是受到了八十年代「严打」的影响;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对贪污、受贿罪废除绝对死刑之后,显示中共对于其高官的「网开一面」,即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自那以后,中共高官几乎没有因为贪污受贿判死刑的案例。因为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的,只有2021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一例。
无论中共的法律是否有效,一个人(无论是中共高官还是一般平民)被定罪并被处罚,被关到监狱中,或者被判处死刑,就需要走法律程序,就需要定罪的理由和所谓证据,就需要走法律的侦察、公诉、审判等程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中共内部像毛时代一样无所顾忌、为所欲为把对手整死,在一定程度上让中共党内人员,不用像毛时代一样太担心自己的安全。
当然,这种「制度化」的内斗,以法律名义的惩罚,也让现任中共党魁在党内和民间展示这种「处罚的正当性」。
但是,李克强的蹊跷死亡一下子打破了中共几十年建立的「制度化」内斗,一下回到了毛时代的不择手段与肆无忌惮。
在中国大陆,从高官到民间,没有人相信李克强是自然死亡,在国外,更是各种猜测。
就像一个网友所说,即使一个平民,死得不明不白,都需要警察立案侦查,调查是不是他杀,李克强曾为中共2号人物,正国级高官,其死亡竟然如此草草收场。
因此,李克强之死对中共内部各级官员造成的冲击,对中共造成的冲击,可能远远大于对民间的影响。
对于中共各级官员来说,会人人自危,而中共高层的内斗,也不会因为李克强之死而停止,而只会更加激烈,直致中共走向穷途末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