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27日訊】1997年中共將「依法治國」方略寫進十五大報告至今,高喊「依法治國」已經28年了,中共仍在不斷地、批量地、故意地製造冤假錯案。中共的「依法治國」仍是一個笑話。
這裡,以我個人親歷的刑事訴訟過程為例,談一談中共「依法治國」的虛偽與荒謬。
2008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0日,僅僅因為我以寄掛號信的方式,就法輪功問題,向中共最高層領導等講真話,我被中共非法判刑五年。
我親歷的刑事訴訟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中共公、檢、法、司的相關官員都在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欺上騙下,兒戲法律,玩弄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我被拘留後,警方不僅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我的家屬,而且在整個拘留期間,警方一直沒有通知我的家屬。而我既不存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也不存在「涉嫌恐怖活動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我是在2008年7月11日被警方以「傳喚」的名義押解到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的。傳喚結束後,警方立即宣布對我實施「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我在被刑事拘留後的54天內,沒有一位警官訊問過我一次。
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警方)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我被逮捕後,警方不僅沒有在24小時以內通知我的家屬,而且一直沒有通知我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我被刑拘後,直到警方「偵查」終結,訊問我的偵查人員一直只有一個人,從來沒有「不少於二人」。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被告人。
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從未收到過法院的傳票。2009年10月7日清晨,在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還沒有到起床時間,我突然被警官叫醒,讓我出去。我不知道出去幹什麼,睡眼惺忪間,我穿一雙涼拖鞋,下身穿一條秋褲,上身穿一件毛衣,就跟著出去了。之後,我被直接押解到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一進法庭,才知道是對我的案子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鑑定人屬於證人,鑑定結論屬於證言。
在我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鑑定人對我的電腦、U盤、MP3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偽造的。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將這個偽造的鑑定結論(偽證)「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是嚴重違法行為。我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依法在法庭上質證、查實這個鑑定結論的真假。
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我的上訴案的審判長賈連春,卻有法不依,不僅不依法在法庭上質證、查實上述鑑定結論的真假,而且我從上訴之日起一直到2009年11月26日我被通知到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個小窗口領取終審裁定書之日,我從來沒有見過賈連春法官。
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製作的《(2009)一中刑終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書》中,列舉的我的「犯罪證據6」寫道:「證人陳平證言,證明2008年2月以來,自己先後收到8封王友群寄來的信」。
這個所謂的「犯罪證據6」,原本出現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製作的一審判決書中。
2009年10月13日,我在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上訴狀》中,寫得清清楚楚:我從來沒有給一個叫「陳平」的人寄過信。這個證人證言是假的。
但是,賈連春法官卻在蓋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紅色大印的終審裁定書上寫著「證人陳平證言」。這份裁定書寫道:「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
這個「證人陳平證言」,經過審判長賈連春法官,代理審判員劉璐、翟長璽,書記員顧昕四個人的眼睛看過。這個終審裁定書是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名義下達的,肯定要上報法院有關領導批准,這個法院領導也應該看過。
我從來沒有給「陳平」寄過信,賈連春、劉璐、翟長璽三個法官卻在終審裁定書中「確認」我給「陳平」寄過信。這完全是瞪著眼睛說瞎話!
2007年8月10日,就中共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查處賴昌星」的批示被泄露給賴昌星本人這一泄露絕密文件案,我寫了一封致宋平等13位老幹部的信,要求依法查處這個隱藏在中共最高層、向賴昌星泄露絕密文件者。
為了防止這封信日後被法院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我事先採取了7個防範措施:
第一,這封信不是寫給一個人的,而是寫給宋平等13位退休的老幹部的。宋平等13位老幹部分別是:前中共政治局常委宋平,前全國人大委員長萬裡,前中共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前中共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前中共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李瑞環,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尉健行,前全國政協副主席葉選平,前中紀委監察部領導候宗賓、曹慶澤、徐青、劉麗英、傅傑、彭吉龍。至2008年7月11日我被非法抓進看守所之日,長達335天,我未聽到13位老幹部說我給他們寄此信有任何錯。
第二,這封信不只寄給了一個人,而是寄給了6個人,包括13位老幹部中的兩個代表:宋平、尉健行,中紀委監察部領導中的兩個代表:何勇、干以勝,以及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北京市西城區德勝街道辦事處610辦公室官員韓軍。至2008年7月11日我被非法抓捕之日,長達335天,宋平、尉健行、何勇、干以勝4位領導沒有一個人說我給他們寄此信有任何錯。
第三,我親筆手寫了一封致中紀委監察部領導的信《關於一封重要信件的報告》,將這封信什麼時間寫的,寫給誰的,標題是什麼,寄給誰,是否準備在美國最有影響的中英文媒體上公開發表等,寫得清清楚楚。當時的中紀委領導,包括121位中紀委委員(其中有18位中紀委常委、7位中紀委副書記、1位中紀委書記),監察部領導包括1位部長、3位副部長。我將這封信向中紀委監察部領導報告了,那麼,這125位中紀委監察部領導都有責任證明這封信是否存在違法問題。
第四,上述6封信,是在寫作當天,在北京市新街口郵局,以掛號信方式郵寄的。掛號憑證號碼是: XA04849347711、XA04849348511、XA04849349411、XA04849350311、XA04849340111、XA04849333511號,發票號碼是:08238264號。
第五,這是一封準備在美國最有影響的中英文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信。因為我寫的任何反映我的真實想法的文字,在中國大陸不可能公開發表。但是,我自信,這封信經得起全世界人民的檢驗。如果有必要,可以全文公開發表。這封信是否存在違法犯罪問題,70億地球人中,凡是有常識和良知的人,都可作證。
第六,我寫作、郵寄上述信符合憲法的明文規定。憲法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七,我保留了這封信的底稿。
我給宋平等13位老幹部寫這封信,不僅沒有任何錯,相反,是對國家、對人民、對歷史、對子孫後代負責,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值得充分肯定。
但是,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竟然把這封信認定為我的「犯罪證據」。
這是顛倒黑白、以是為非、以正為邪、以善為惡、踐踏人權、破壞法治、利用人民法院破壞法律實施的嚴重犯罪行為。
罪刑法定原則是世界各國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項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中共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迄今為止,中國大陸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認定法輪功是X教。
2000年和2005年,中共公安部先後發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和《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兩個通知都說,到目前為止,認定的邪教有14種,其中沒有法輪功。
我卻因為堅持在法輪功問題上講真話,被中共扣上「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被非法判刑五年。
2010月9月9日、11日,在北京市前進監獄第一分監區,我依法給當時的中共黨政軍最高領導人胡錦濤等寫了10封檢舉信,上交柳剛警官。
柳剛警官竟然以「這裡是監獄」為由,將我的10封檢舉信全部非法扣押。
2011年11月,就柳剛警官非法扣押我的10封檢舉信,我寫了致前進監獄副監獄長薛英奎的檢舉信,提出兩點強烈要求:第一,依法查處柳剛警官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第二,柳剛警官必須賠償我的物質和精神損失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信寫好後,上交第十一分監獄副指導員任洪勝;任洪勝上交第十一分監區指導員劉光輝。
似乎對法輪功有深仇大恨、靠迫害法輪功升官的劉光輝,收到我的檢舉信之後,沒有找我談過一次話,也沒有向公、檢、法控告我「誣陷」、「敲詐勒索」柳剛警官。
直到我2013年7月10日出獄之日,長達1年零8個月的時間裡,我沒有聽到劉光輝對此信說一個「不」字。
綜上所述,在我親歷的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一位警官、檢察官、法官、獄警按照中共「依法治國」方略依法辦事,全都在玩權弄法,破壞法治,踐踏人權。
中共聲稱:「黨政軍學民,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也就是說,中共自己承認它搞的是一黨專制、一黨獨裁、一黨極權的「黨天下」。
黨什麼都管的必然結果是:黨高於法,權大於法;法律法規必然成為黨玩弄於股掌間的玩意兒。黨要整某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黨不想整某人,即便他犯了天大的罪,也啥事沒有。
中共建政76年來,這樣的戲一直在反覆重演。
中共是全世界最無法無天的黨。只要中共當政一天,對中共「依法治國」,就不要存一絲一毫的幻想。
首發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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