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Facebook Twitter Reddit Telegram Pinterest Email 中国艺术家郭珍明因在新疆进行音乐采风拍摄,被认定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属“未备案擅自摄制电影”,文旅局拟对他处以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罚款,并没收拍摄设备和存储素材。郭珍明说,他的拍摄行为是个人创作,是艺术采风的一个记录,没说要拍成电影,既没片厂也没有片花,只有一些拍摄素材。 #郭珍明 Post Views: 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