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两高」关于贪污贿赂案的司法解释引发舆论广泛争议,有大陆律师认为部分条款「信息量巨大甚至可怕」,比如对未实际交付的「约定行贿款」亦可被追缴,引发对执法空间与现实操作的担忧。
中共「两高」新规引争议 没送出去的钱也要追缴?
中共中纪委网站发文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两高」在司法解释中称,新的司法解释完善了对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两高」新的司法解释随即引发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大陆刑辩律师蔡雅琦在自媒体中介绍,其于4月14日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文点评该司法解释,随后在授课中再次通读全文,认为个别条款「意味深长」。他说,「仔细读一读会发现里面的信息量非常大,甚至可以说很可怕」。
他重点提到第23条第3款规定: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
对此,他举例说:「比如一个企业主和公职人员达成了一个约定,哪怕是暗示的约定,企业主给公职人员送一百万,还没有来得及送,只要能查明有这个约定,本身这一百万就应当向企业主进行追缴。」
在蔡律师看来,这意味着「操作空间太大了」,「我答应给你送一百万,或者暗示我要给你送一百万,还没来得及送,就要从我这里拿走一百万」。
他提出一种可能的执法场景:「纪监委把一个企业主留置,说你是不是想给公职人员送一百万,你要不说将要怎么怎么样。于是,企业主说是,我是想给他送,好,你想送没送出去是吧,那向你追缴一百万。」
对此,蔡律师表示,「这个太可怕了」。
贿款退还如何认定? 律师:没有退还也可说你退还了
在同一条款中,还涉及「已退还」的情形。蔡雅琦认为,这一表述同样存在现实认定难题。
「如果企业主把一百万送给了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又把这一百万退还给了企业主,也应当向企业主进行追缴。」他说,但关键问题在于,「这个『退还』怎么查明呢?」
他表示,在现金交易中,「靠口供,没有退还也可以说你退还了,只要认定你退还了,就应当向你追缴一百万」。
「这个条款太可怕了,我不知道这种操作意味着什么。」他说。
「自首更容易」? 律师不认同
此外,蔡雅琦还对司法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规定提出不同看法。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中的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3万元),若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对此,蔡雅琦举例说明:「比如纪检委掌握了一个公职人员2万元(人民报,下同)受贿,如果他主动交代曾经受贿五百万,这确实是自首。」但他同时指出现实中的反差:「如果一个公职人员真的只受贿2万元,他基本不大可能进入纪检委调查的视野。」
「我说句很扎心的话,公职人员自首不是律师辩出来的,而是人家给你的,是一种交易出来的。」
蔡雅琦认为,法律条文与现实执行之间可能存在明显差距。「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践怎么操作又是另一回事,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这些,但现实会是什么样子,真的难以想象。」
官民标准偏差异引争议
除了上述蔡律师对「两高」新规的解读外,官民「同罪不同罚」的司法解释也引发法律界与舆论广泛讨论。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二)》,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受贿、职务侵占等行为,入罪起点统一为3万元。与此同时,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标准由3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评论人士秦勉在《人民报》上刊文指出,官民入罪门坎相差竟然是100倍,这是赤裸裸的阶层与身分歧视,刑罚领域内的血统论延伸。不是说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习近平这种护官屠民的差别反腐,实则是为党官开绿灯留后路,而对普通百姓却露出了血红的獠牙。
文章表示,中共对民企的任何打劫直接合法化了,赤裸裸的合法抢劫,顾不上吃相了。过去针对民企经营者的「远洋捕捞」还能引发本地保护和司法争议,现在可好,只要你动一念想行贿,就直接把钱划走,马斯克脑机接口还未投入使用,中共两高就将思想入罪堂皇落地了,太过讽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