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张建春,被控在2004年至202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506万余人民币(约2.3亿台币),16日因受贿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万人民币。
新华社报导,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一审公开宣判,对张建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报导,张建春在2004年至2024年间,利用担任中共中央组织部、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业务承揽、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协助,直接或透过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5506万余人民币。
法院认为,张建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但由于张建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27日公开审理本案,张建春进行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开数据显示,张建春1965年出生,山东郓城人,198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早年在山东省委组织部工作,之后调往中组部,曾任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副局长。
2024年6月,张建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遭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7月,全国政协14届常委会第8次会议决定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开除张建春的党籍和公职,终止中共20大代表资格,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月底遭最高人民检察院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