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市海陵区润生源足浴养生会馆,彝族员工木洛伍乃木在陪同老板外出工作及就餐期间,被老板朋友拖入楼道盲区后不幸死亡。事后,会馆老板拒绝承担任何责任。6月23至24日,死者家属连续两天到会馆讨说法。
家属诉求:
“关于员工木洛伍乃木跟老板及老板朋友外出用餐后致其死亡,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维权诉求
尊敬的劳动监察部门/人社局/媒体/律师:
您好!我是木洛伍乃木的丈夫布德约支子,现就木洛伍乃木在2025年6月15日凌晨在江苏省泰州市财富广场坡子街与公司老板钱某等五人在经过前面刷钟外出工作及往后用餐后在钱某朋友的拉扯下进入楼道盲区后(大概率被击打胁迫致死)不幸死亡,而公司方拒绝承担相应任何责任一事,提出严正维权诉求。
事件经过:
1.2025年6月15日,木洛伍乃木作为泰州市海陵区润生源足浴养生会馆的员工,受老板钱某及公司技师培训部老师的邀请(或要求)一同前往坡子街新疆烧烤店进行商务接待/工作聚餐等)。
2. 用餐
期间,钱某朋友跟随木洛伍乃木(假借陪同上洗手间)进入商场盲区楼道,从进入盲区到其他陪同人员进入盲区相隔6分多钟,仍不见跟随男子出来,据医生介绍,木洛伍乃木在事情发生时已无生命体征和呼吸,后靠医生的强力心肺复苏有生命体征,随后在经过多天的抢救后无效,木洛伍乃木于2025年6月21日凌晨一点多在医院去世。3.事后,公司及老板钱某以非工作时间或个人行为等理由推卸责任,拒不承担相关费用、丧葬费、赔偿金等法定义务。
维权依据
1.劳动关系认定:
-该聚餐属于公司刷钟工作相关活动陪客人外出且进入盲区时有男子随从,应视为工作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
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民法典》
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3.举证责任:-公司若主张“非工伤”,需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诉求1.要求公司及老板钱某立即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某立即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2.要求劳动部门介入调查,认定工伤并督促公司履行义务。
3. 若存在违规饮酒、强迫劝酒等行为,追究老板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下一步行动我们已保留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将采取以下措施:-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用请工伤认定;-向人社局、信访部门投诉;-通过法律途径(诉讼)”